範躍紅
  本報杭州11月5日電(記者範躍紅)賴某在偵查階段拒不承認販毒,審查起訴過程中,浙江省杭州市檢察院技術部門適用介入審查,通過恢復賴某手機內短信,獲取了其販毒的關鍵證據。近日,賴某被終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是浙江檢察機關在公訴案件中強化技術性證據審查的一個典型案例。
  記者今天從浙江省檢察院獲悉,該院出台的《公訴案件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定》今天印發該省檢察機關執行。據介紹,出台該《規定》旨在增強技術部門與公訴部門的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協作力度,確保辦案質量,防止冤假錯案發生。
  《規定》明確,公訴部門受理、審查起訴的各類案件,可以委托檢察技術部門對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但遇下列情形,應當委托檢察技術部門進行審查:案件承辦人對對案件定罪及量刑起關鍵、重要作用的技術性證據有疑問的;同一案件中對同一問題,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意見的技術性證據的;技術性證據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矛盾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等等。
  《規定》還對技術性證據的種類、審查形式、程序等作了具體規範。據瞭解,今年以來,浙江檢察機關檢察技術部門加大力度,實現與公訴部門的“深度融合”,前9個月已完成包括司法鑒定在內的技術性證據審查1483件,為公訴部門補正和補強了證據,僅該省檢察院技術處已完成的50件技術性證據審查中,就有6件改變了原鑒定意見,使案件順利起訴,並獲法院認可。  (原標題:浙江強化技術性證據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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